中华民国勋位令
勋位令(1912年08月08日公布)
第一条凡民国人民有勋劳于国家或社会者授与勋位。
第二条勋位分为六位:1.大勋位;2.勋一位;3.勋二位;4.勋三位;5.勋四位;6.勋五位。
第三条勋位大总统以亲授式授与之。
第四条凡授有勋位者得依法律受一定之年金外不得附带其他之特权。
第五条凡授有勋位者终身保有之但依刑法受褫夺公权之宣告时不在此限。
第六条凡依优待条件保有亲王以下之世爵者各以受有勋位论。
第七条前条世爵与勋位比例之等级:甲.亲王郡王贝子贝勒亲大勋位;乙.公亲勋一位;丙.侯亲勋二位;丁.伯亲勋三位;戊.子亲勋四位;已.男亲勋五位。
第八条本令自公布日施行。
勋位授与条例(1913年01月13日公布)
第一条凡授与勋位应由铨叙局制办徽章证书依勋位令第三条之规定授与之。
第二条勋位徽章式:银质饰金圆形铸牡丹花叶纹中央圆版饰红色嵌珠辅以四轮饰黄蓝黑白色各嵌珠以办等差;大勋位十二珠, 勋一位十珠, 勋二位八珠,勋三位六珠,勋四位四珠,勋五位二珠;前项徽章均佩于胸左当列于其他勋章之右。
第三条勋位证书由铨叙局撰文呈请,大总统署名盖印。
第四条勋位亲授式之仪节:国务总理皆同得受勋位之员晋谒大总统行三鞠躬礼铨叙局局长将徽章证书呈递大总统授与该员承受后行三鞠躬礼礼毕退出;凡军职人员由陆海军总长皆同晋谒。
第五条得受勋位之员在外省时由大总统派遣专员将勋位证书徽章向得受勋位之员代授之。
第六条凡得受勋位之员于承受徽章证书后应开具履历送铨叙局注册。
第七条曾受勋位之员叙进勋位应将原有徽章缴还铨叙局但证书无用缴还。
第八条如有依刑法受褫夺或停用公权之宣告者应将勋位徽章缴还铨叙局但停止公权期满后仍得向铨叙局呈请颁给佩带。
第九条得受勋位之员身故后其勋位徽章当由其子孙或亲族缴还铨叙局。
授勋全名单(按年份排列)
1912年10月09日
袁世凯、孙文、黎元洪特授以大勋位
唐绍仪、伍廷芳、黄兴、程德全、段祺瑞、冯国璋特授以勋一位
孙武特授以勋二位
1912年10月16日
吴俊升特授以勋五位
1912年11月20日
徐绍桢陈其美特授以勋二位
1912年11月25日,
刘公特授以勋二位
1912年12月28日
蒋翊武特授以勋二位
邓玉麟特授以勋三位
1912年12月30日
张謇、汪兆铭特授以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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