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六十二章 对宣传的怨念
署等等传统部门也有了新形势下的新任务;一些新的行政措施也相继出台, 比如授予相关部门对设立网站的备案许可权, 对刊不良信息网站的处罚权等等。然而法律在这里似乎只是扮演了给政府注入管制资源与强化管制能力的角色。而且,有些权力是否有法律为依据都是不太清楚的。比如命令网站删除不良信息依据的是什么法律的授权?对于特定社会新闻不报道、不跟进又是依据什么法定权力?当仅仅管制信息传播成为不可能或者不必要时,那么就管制媒体对于特定事件的报道评论权——这也是言论自由的一种形式。还比如一律采用新华社通稿、已经派出的采访组全部撤回又是哪部法律规定的行政组织可以这样做?如果一家媒体已经印讫当天的报纸而政府突然要求停止出售或者已经公开出售者全数收回,这又是什么公开和已知的法律规定了这种权力呢,还是仅仅依据国家的强力而实现的呢?
这一连串的问号,凸显了这样一个现实。法律在约束公权力意志、保障新闻自由这一方面并没有出现,而是隐介藏形了,至少,有许多人都没有看到。没错,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自由,可难道就应该有绝对的限制么?虽然好像也确实没有绝对地限制,现实中也不可能做到这一步,但是随着政府的新闻管制权广泛而有效地地运用,这种人民权利没有法律加以保障的情况可以继续被容忍下去么?如果公安局认为某人筹建网站属于新闻媒体而不予备案审批,此人能否去法院起诉公安局事实认定错误?如果有人作为网站管理者没能及时对于关闭评论或者删帖的命令做出反应而被处罚,甚至被勒令关闭,其人能以处罚过重为由要求申请听证么?如果某位报社记者,撰写了对某公共事件的报道并加以评论,但以某种原因被不能刊载,他能了解是哪个部门的谁,依据什么权力下达了这种命令么?即使他知道,他又能基于采编自由权而去起诉政府侵犯了宪法规定的公民权么?如果某报纸按照突然的命令收回了报纸,对于损失,报纸能向政府索要补偿么?这又是一连串问号。它们有答案么?没有,至少是暂时没有。因为法治沉默了,也不得不沉默。
管制组织习惯于无拘束地享受自己的权力,尤其当管制的要求特别迫切,事项比较敏感,处理问题的必要性突出,而法治的建设却是由管制者自己去推动的时候,它们就很自然地有理由让现状继续下去。但是,不知道管制者们有没有想到,如果权力继续无依据,权利继续无保障,会有什么事情生?
或许管制者们很清楚这些,不过很可惜的是,管制者们也似乎对自己所施行的政策并没有任何的想法。他们在享受着新闻管制所提供的强大助力的同时,却压根儿并不在乎这种管制行为到底有没有与时俱进,也不在乎自己只是对新闻宣传工作进行着一味的管制或者说是限制。
他们已经习惯了管制,不受约束的管制。
而建国初期,就是可能造成这种状况的开始。未来那些“现状”的开始。
所以张力总是想抓住机会进行一些提议,或者说是呼吁。他还相信,只要权力继续无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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